*藥政申辦應附文件
一藥事機構、藥事人員申請案件登記事項申請書(含營業場所暨設備略圖)
二、兼營中藥業務者另繳交修習中藥課程逹適當標準之證明文件。
三、藥師(生)執業(若有另聘管理者亦需填申請書項目(一))。
(一) 應附專門職業證書正反面影印本二張及正本(正本查驗後發還)。
(二) 藥師(生)公會會員證明書。
(三) 國民身份證正反面影印本二張。
(四) 本人最近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一張。
四、中醫師執業登記應附證件:
(一) 專門職業證書正反面影印本一張及正本(正本查驗後發還)。
(二) 中醫師公會會員證明書。
(三) 國民身份證正反面影印本一張。
(四) 本人最近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一張。
五、中醫師開設診所經核准在同一場所兼管中藥販賣商業務者,中醫師有執業異動時,即不得再行兼管,且該中藥販賣業者,並不得再與中醫診所之同一場所合併開設藥商。(89.12.9衛署醫字第九九六二一八號函)
*申請藥商設立應附文件
一、藥商為公司組織者,其公司執照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。
二、藥物販賣業者,其營業、場所暨設備略圖。
三、藥物製造業者,其工廠登記證影本。
四、藥商負責人身份證正背面影本。
五、兼營中藥業務者另繳交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證明文件。
六、確具中藥基本知識及鑑別能力人員開設之中藥房歇業證明公文。﹝確具中藥基本知識及鑑別能力人員復業:附該歇業公文正本;列冊中藥商第四、五類列冊者:附原負責人歇業公文副本(均非影本);其餘藥商免具﹞
七、列冊中藥商應檢具之列冊證明書。
八、被聘為藥物管理、監製者執業需填申請書項目(一)。
(一) 應附專門職業證書正反面影印本二張及正本(正本查驗後發還)。
(二) 中醫師、藥師(生)公會會員證明書。
(三) 國民身份證正反面影印本二張。
(四) 本人最近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一張。
九、中醫師開設診所經核准在同一場所兼管中藥販賣商業務者,中醫師有執業異動時,即不得再行兼管,且該中藥販賣業者,並不得再與中醫診所之同一場所合併開設藥商(80.12.9衛署醫字第九九六二一八號函)
十、醫療器材製造業聘僱技術人員附技術人員證明文件影本。(正本查驗後發還)
*申請藥局(商)變更登記應附文件
一、藥商為公司組織者,其變更後之公司執照影本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。
二、藥物販賣業者,其營業地址、場所(貯存藥品倉庫)及設備之略圖。
三、藥物製造業者,其變更後之工廠登記影本。
四、藥商負責人身份證正背面影本。
五、增加兼營中藥業務者另繳交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證明文件。
六、改聘藥物管理、監製者,其所聘人員之執業需填申請書項目(一)。
(一) 應附專門職業證書正反面影印本二張及正本(正本查驗後發還)。
(二) 中醫師、藥師(生)公會會員證明書。
(三) 國民身份證正反面影印本二張。
(四) 本人最近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一張。
七、中醫師開設診所經核准在同一場所兼管中藥販賣商業務者,中醫師有執業異動時,即不得再行兼管,且該中藥販賣者,並不得再與中醫診所之同一場所合併開設藥商(80.12.9衛署醫字第九九六二一八號函)
八、醫療器材製造業改聘僱技術人員附技術人員證明文件影本。(正本查驗後發還)
*申請藥局、藥商停、歇、復業申請書
一、藥局、藥商停業需繳回藥局執照或藥商許可執照、藥品管理人執業執照、
輸入業及製造業,並應繳回藥物許可證,待復業時發還。如因藥品管理人離職而停業者,應同時辦理註銷登記。
二、製造業及輸入業之藥商歇業應一併繳銷藥物許可證,同時應辦理藥品管理人監製人歇業登記。
三、復業時必須檢附藥物管理、監製或技術人員之執業執照或證明文件,以及藥商負責人身份證正反面影本。
*申請藥事人員執業應附文件
一、應附專門執業證書正反面影本二張及正本(正本查驗後發還)。
二、中醫師、藥師(生)公會會員證明書。
三、國民身份證正反面影印本二張。
二、本人最近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。
*申請管理者移轉變更登記應附文件
一、藥師(生)繳回原領執業執照。
二、本人最近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。
申請註銷管理應附文件
一、藥師(生)繳回原領執業執照。
二、藥師(生)證書正本(加蓋繳銷業態章戳後發還)